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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四十一元钱的“公道”

1998-01-2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杜弋鹏 我有话说

建国以来邮电部门首起“官告民”案,起因于用户并未打过的12个长途电话,诉讼长达4年,一度成了被告的邓成和屡败屡诉,“官司”从包头市青山区直打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邓成和最终获胜。

仅仅为41.65元钱,包头市邮电局和其用户邓成和整整打了4年“官司”才见上了“公道”的面。

1993年11月10日,内蒙古一机厂职工邓成和收到一张长途电话单,上面记载着7月21日至8月10日之间邓家电话分别往北京、牡丹江、邢台、呼和浩特打过12次直拨长途,计费41.65元。邓成和记得,自己家的电话从安装以来就打过3个长途直拨,便打电话给包头邮电局营业台查询。一位营业员答:“是电脑打出来的,不会有错。”邓成和用了点儿“消费者是上帝”的口吻:“难道电脑比人脑还好使?”另一名营业员不耐烦了:“这人是不是有病?”并建议这个“上帝”到精神病院检查去。

邓成和受不了这个侮辱,拨通包头邮局纪检委的电话,一位姓赵的领导答应第二天回话,却一连半个月无答复。邓成和便写下6份《读者来信》先后在《包头日报》等媒体登出。

1994年1月22日,包头市邮电局以用户邓成和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要邓成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及其它费用。”1994年5月14日,用户邓成和提起反诉,要求退还误记长途电话费用,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向用户赔礼道歉,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1995年6月29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用户邓成和败诉。邓成和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为讨公道反成被告”的邓成和憋了一肚子气,决心要讨个公道,便上诉到内蒙古高级法院。1997年11月11日,内蒙古高级法院开庭再审。

这一场诉讼其实非常简单:一审时法院曾派人到被叫号码所在地调查,证实这些电话都是内蒙古一机厂干部郭润生打的。郭润生承认,其中10个电话是他在自己家或办公室打的,“于人家老邓没关系嘛”!而两级法院判邓成和败诉的证据是内蒙古消费者协会和内蒙古技术监督局1994年2月对包头邮局设备的检查,称“电脑计费准确无误”,“各环节均没有人为干扰的可能”。还有一个鉴定,称“EWSD程控交换机计费系统准确。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前后两次检查、鉴定的机器,一部分已经不是1993年7、8月份有争议的12个电话打出时的原设备。也就是说,出据的是伪证。

1997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消费者不是弱者》为题曝光,引起方方面面领导的关注过问。

1998年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发布新闻:在是非分清,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本院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包头市邮电局向邓成和书面赔礼道歉;(二)包头市邮电局向邓成和返还41.65元的长途电话费及利息,赔偿邓成和因诉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并承担三次审案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等共计1.6万元整。内蒙古高级法院还透露,包头市委已对此案的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青山区法院一审审判长、包头市中院二审审判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包头市中院副院长、包头市中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青山区法院原民庭庭长等3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并由于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青山区法院院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免去青山区法院院长职务。据有关部门透露,包头市邮电部门有关责任人亦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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